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节电器企业标准

作者:点击:833 发布时间:2022-05-05

1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节电器的术语和定义、要求、检验方法、检验规则和标签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。

本标准适用于节电器。

2规范性引用文件
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
GB/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

GB/T2423.1-2008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A低温

GB/T2423.2-2008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:试验方法试验B:高温

GB/T2423.3-2016环境试验第2部分:试验方法试验Cab:恒定湿热试验

GB/T2828.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:按接收质量限(AQL)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

GB4208-2008外壳防护等级(IP代码)

GB5296.1消费品使用说明第1部分:总则

GB7251.1-2013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部分:总则

GB/T18313声学信息技术设备和通信设备空气噪声的测量

GB/T18455包装回收标志

3术语和定义

3.1节电器

节电器主要由变压器、控制装置、旁路组件等构成,通过稳压、平衡电流、减少线损、无功就地补偿以达到节电的功能,并且延长用电设备的使用寿命。

4要求

4.1外观要求

4.1.1产品外形应端正,表面应光亮、整洁,无污损,无明显划痕、裂纹、锋棱及飞边。

4.1.2产品所附文字和标记应清晰、准确、牢固。

4.1.3各控制机构操作应灵活可靠,紧固件应无松动、接线连接可靠。

4.2功能

4.2.1调压

应具有输出电压调节的功能,调节范围为30V。

4.2.2三相独立调节

应具有三相电压独立调节的功能,允许三相不平衡工作。

4.2.3旁路

应具有旁路的功能,故障时能切换到旁路状态下工作。

4.2.4显示

有显示功能的产品,应能清晰地显示当前产品的工作状态,包括调压、盘路、节能。

4.2.5保护

产品应具有过载保护、短路保护、输入欠压保护功能。

4.3性能

4.3.1输出电压偏差

在额定电压条件下,输出电压偏差应不超过±6V。

4.3.2电流过载能力

产品应能承受1.1倍额定电流,保持30s后恢复到额定电流,应能正常工作。

4.3.3输出电压调节范围

输出电压不低于额定电压的90%。

4.3.3节电率

输入电压为AC220V时,节电率≥20%。

4.4电源适应性

产品在电源电压为AC220V±44v下,应能正常工作。

4.5安全

4.5.1介电强度

应符合GB7251.1-2013中10.9.2的规定。

4.5.2外接导线端子

应符合GB7251.1-2013中8.8的规定。

4.5.3安全接地保护

应符合GB7251.1-2013中10.5.2的规定,电阻应≤0.1Ω。

4.5.4外壳防护等级

a)室内使用的产品应符合GB4208-2008-2013中IP30的规定;

b)室外使用的产品应符合GB4208-2008-2013中IP54的规定。

4.6环境适应性

4.6.1低温工作

室内使用的产品在-10℃、室外使用的产品在-20℃下运行2h,应能正常工作。

4.6.2高温工作

室内使用的产品在40℃、室外使用的产品在55℃下运行2h,应能正常工作。

4.6.3恒定湿热

产品在90%RH,40℃的环境下贮存24h,检查介电强度应符合4.5.2的规定;常温环境下恢复2h,应能正常工作。

4.7噪声

产品在额定工作状态下的噪声应≤50dB(A)。

5试验方法

5.1外观

目测检查。

5.2功能

5.2.1调压

产品在工作状态下、电源满载,用电压表测量。

5.2.2三相独立调节

调压器在电源适用范围内调节输入电压,进行试验。

5.2.3旁路

模拟产品处于静态旁路工作状态,目测检查。

5.2.4显示

模拟各显示功能、目测检查。

5.2.5保护

产品模拟过载、短路、输入欠压,目测检查。

5.3性能

5.3.1输出电压偏差

在额定电压条件下,用万用表测量。

5.3.2电流过载能力

施加1.1倍额定电流,保持30s后恢复到额定电流,目测检查。

4.3.3输出电压调节范围

手动调节,测量输入和输出的电压差。

4.3.3节电率

在额定负载、工作条件相同情况下,计算安装产品前后功率降低百分率。

4.4电源适应性

产品在电源电压为AC220V±44v下,目测检验。

4.5安全

4.5.1介电强度

按GB7251.1-2013中10.9.2的规定检验。

4.5.2外接导线端子

应符合GB7251.1-2013中8的规定检验。

4.5.3安全接地保护

应符合GB7251.1-2013中10.5.2的规定检验。

4.5.4外壳防护等级

a)室内使用的产品应符合GB4208-2008-2013中IP30规定的方法;

b)室外使用的产品应符合GB4208-2008-2013中IP54规定的方法。

4.6环境适应性

4.6.1低温工作

按GB/T2423.1-2008中“试验Ad”的方法和4.8.1的要求进行。

4.6.2高温工作

按GB/T2423.2-2008中“试验Bd”的方法和4.8.2的要求进行。

4.6.3恒定湿热

按GB/T2423.3-2008中“试验Cad”的方法和4.8.3的要求进行。

4.7噪声

产品在额定工作状态下,按GB/T18313-2001中第8章规定的方法进行。

6检验规则

6.1组批

同一日生产且工艺条件、生产线、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次。

6.2抽样

按GB/T2828.1-2012规定,采用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方案;一般检验水平Ι,接收质量限(AQL)为6.5规定进行。

6.3出厂检验

6.3.1出厂检验项目为:4.1、4.2、4.3.1、4.6.1。

6.3.2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,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。

6.4型式检验

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,每年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,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。

a)新产品投产时;

b)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;

c)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,恢复生产时;

d)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;

e)质量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。

6.5判定规则

6.5.1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,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。

6.5.2检验结果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,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,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,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;复检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,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。

7标志、标签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

7.1标志、标签

7.1.1产品标签应标明产品名称、产品标准号、生产日期、规格型号、厂名、厂址等;包

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/T191的规定。

7.1.2产品使用说明应符合GB5296.1的要求。

7.2包装

产品应有防潮材料作包装,应有防震、防压措施。包装内应有检验合格证、使用说明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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